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规定》旨在推动并规范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避免司法实践中仓促盲目返还涉案财物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对哪些涉案财物能快速返还规定了相关条件。只有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才能开展快速返还工作。
问:办案单位在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中应当如何衔接配合?
答: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互相支持。一方面要做好本办案环节相关工作。积极追缴涉案财物、查明权属关系,对于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并做好清单制作、照片附卷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前后环节办案单位的衔接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对于已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返还清单、说明返还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保证返还清晰、有据可查;对于未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相关财物,并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材料,为下一个办案环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问:请谈谈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后续工作。
答:为防止对涉案财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踪监督,再次出现涉扶贫领域财物不能发放到位或物尽其用等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后,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发现有关单位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问:涉案财物返还错误的应当如何救济?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快速返还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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