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查询银行账户的注意事项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注意各类银行账户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金融机构从为客户保密的角度出发,或者为了取悦大客户,一般是不情愿向法院提供查询信息的。在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法院人员提供被调查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2、留意空头账户
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虽然法院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也会知晓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但不能排除该账户将来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建议,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的进行冻结。
3、留意账户存取明细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当然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还有一些自查的方法,比如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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