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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则案例:婚介所消费诈骗如何处理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冯先生是一名普通的大龄剩男,工作稳定,有车有房,条件还算不错,就是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因此单身多年。偶然间,他看到婚介所的广告,拨打了咨询电话,便慢慢掉入圈套。
        冯先生被召唤至婚介所,见到了所谓的“爱情导师”,他询问了冯先生的基本情况后,拍着胸脯保证一定要让冯先生英雄抱得美人归。导师还详细了解了冯先生的恋爱情况,除了指出他过去恋爱中存在的问题,还对他进行了各种心理测试,旨在从性格、工作、家庭背景方面寻找与他配对的另一半。 
        专业的服务,准确的分析让冯先生十分满意,对爱情导师的敬仰之情油然而生。 
        导师给冯先生推荐了10000元的“钻石会员专享一对一服务”,冯先生心存疑虑,但在导师的鼓动下还是交钱并签订了一份协议。 
        冯先生听从导师的建议,购买了名牌服装开始改头换面,又在导师的安排下与女嘉宾们在高档饭店用餐,半年下来冯先生花费数万元,可是除了美女们发的一堆好人卡以外,他一无所获。冯先生心灰意冷,就算导师如何加油鼓劲也提不起精神了。 
        冯先生前往婚介所,想要提前结束服务。由于没有导师招待,冯先生在婚介所乱转,试图找到负责人商量退款的事儿,没想到,刚走没几步就遇到了“熟人”,曾经与自己相亲的“三甲医院护士”摇身一变,成了婚介所的员工。 
        接下来,冯先生又发现婚介所里三、四个女员工也都曾与自己相亲,并且都是在餐厅大快朵颐之后,说不合适就再也没联系了。冯先生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是遭遇婚托了。 
        现实中的冯先生还有很多,他们在相亲市场吹尽冷风,失去钱财还白白耗费了精力与情感。他们被骗后,极少数会拨打报警电话,由于消费属于个人自愿,警察往往只能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只能建议通过法院追要损失。 
        其实,这类婚介所是明显的消费欺诈。如果冯先生追究婚介所的法律责任,还能要求3倍的损失赔偿,转亏为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是由于《消法》的这条规定,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当然这也有一定的风险,在法律界也很有争议,但是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消法》第55条无疑是福音。很多人遇到消费欺诈都选择息事宁人,吃哑巴亏,这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放纵无良商家破坏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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