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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则案例:收购银行卡帮助犯罪如何判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番禺警方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中发现,多名涉案银行账户户主向警方反映,其出借银行卡给亲友使用,后发现被警方冻结。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一个以施某(男,35岁)为首的团伙长期收购银行卡并寄往东南亚地区国家。
        经过周密部署,民警先后在湖北、湖南和江苏等7个省展开抓捕行动,截至8月,已抓获包括施某在内的团伙主要成员22人,冻结银行账户140个,排查出涉案账号2000余个,截获尚未寄出的银行卡120余套。 
        据犯罪嫌疑人施某供述,其原本供职于某工厂,后在网络赌博时收到赌友高价求购银行卡的信息。 
        沉迷赌博的施某发现这个“发财门路”后,还专门前往东南亚某国接触上线买家。回国后,施某许诺以每月数百至数千元的价格,收购、租借亲戚、同学、工友等人的银行卡贩卖至境外,自己则从中提成牟利。 
        见到施某通过此途径不用工作就能“轻松赚钱”并购买了别墅,不少亲友主动发展下线,从中牟利,最终形成了主要成员超20人的非法提供买卖银行卡团伙。 
        为防止陌生的银行卡主通过挂失、私留网上交易账号密码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团伙成员收购的银行卡限定于亲戚、同学和好友之间。 
        并且,施某为让自己收购的银行卡卖到更高的价钱,还向境外犯罪团伙提供担保,一旦发生“黑吃黑”等截留资金的情况,还会现行向犯罪团伙进行赔付。 
        目前,番禺警方已将施某等22人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犯罪团伙会利用嫌疑人亲属、同学、好友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拆分或提现等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且成为犯罪团伙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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