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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是最高法院民一庭主编的年度系列书籍,自34辑开始,每期均刊登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此对于处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现将71辑中的一篇指导性案例摘录如下。
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71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单位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2014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处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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