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如何?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父母双方没有离婚,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往往依靠父母一方生活,而另外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由于夫妻没有离婚,夫妻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就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因此,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往往是判决驳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1)未成年子女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判决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抚养费包含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就读于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其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四、遗弃子女,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
如果父母遗弃子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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