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柳某于2010年9月到某月季园内从事养花保洁工作,每月工资600元。由于柳某就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该单位的在编人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柳某被告知不用再去上班了,突然失去工作让柳某生活变得困难。沟通无果后,柳某将月季园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其2010年至2015年每月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法院会支持柳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柳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故其与月季园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柳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律师提示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在此标准以上支付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二者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并没有最低工资标准,报酬以双方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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