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可能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我国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就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不过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
《劳动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支付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还是偏向劳动者的。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