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意见》把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内容之一。投资者保护关系到老百姓的投资信心和投资安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在保护创业板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依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由原先全球第64位提升至第28位,大幅提升了36位。
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相对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我们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改革和完善空间。为此,《意见》专门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往往也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和行政规章,面临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罚没、行政罚款等问题,有时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充分获得民事赔偿。对此,《意见》第7条提出,要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7月31日发布实施。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意见》第8条围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三是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见》结合近年来我院调研成果和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经验,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为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第9条提出,要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为避免本《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