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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则案例:签订空白合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以案说法(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1300号)
        2015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马姓夫妇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将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马姓夫妇,而马姓夫妇则将夫妇两人及孩子名下的六处房产抵押给银行。2016年银行贷款到期,夫妇两人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因此被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贷款。案件经两审审理,夫妇两人最终败诉。因此夫妇就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当时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宣威支行只把《借款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页)和空白借款凭证交给夫妇二人签字,夫妇两人对《借款合同》的主要部分一无所知;合同的主要部分都是宣威支行私自伪造得来,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夫妇两人不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判决书中:“马某2与马某3(即上文中所说的马姓夫妇)认可向宣威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也不否认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虽然主张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某2与马某3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手写条款系宣威支行伪造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马某2与马某3即使签订的是空白《借款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应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驳回了马姓夫妇的再审请求。

律师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签订了空白合同之后,想要推翻都要面对两个难关。 
        第一个,如何证明在合同上签字的时候,合同为空白状态?现有的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技术并不完全可靠,存在着大量的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等)影响笔迹鉴定结果。与此同时,想要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要依赖于取得用于对比的同种类笔迹,而政府往往不会给您留下可资对比的笔迹。因此,在事后通过笔迹鉴定的办法来确定签名时是空白合同是几乎不可能的,即便成功进行了鉴定,取得的结果因其可靠性也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比较可能的办法只有留下对方承认签订的系空白合同的录音,或者签订空白合同的时候就拍下签订空白合同的视频。但是,对于前一种取证办法来说政府部门并不一定在沟通中承认签订空白合同;对于后者来说,政府也往往不会给您留下对合同进行拍照的机会。总的来说,证明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本案中,马姓夫妇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的合同是空白合同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第二个难关,也就是说服法院确认签订的空白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空白合同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写的相对简单:“其也应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2018)最高法民申5011号判决书中就说的非常清楚了:“关于签署空白合同单方主体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认定。为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便捷性,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签章行为负责。即便肖兰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协议条款为空白,也应视为其放弃审查合同内容,不利后果应当由肖兰自行承担”。通俗地说,在最高法院看来,如果没有其他的情况,空白合同均为有效;当事人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正常的成年人),自己不注意或者轻信对方,漫不经心地签订了协议,那无论说后来对方在上面补了什么东西,都要按照补得东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你自己作的。如果说第一个难关还可以想方设法克服,第二个难关是基本不可能克服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实际上来说各地方人民法院往往都不会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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