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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1.1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
1.2 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可乘坐软座、卧铺、高铁等。
1.3 紧急情况,可乘坐飞机。

2、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3、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关于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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