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学位论文抄袭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学位论文抄袭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定授权获得学位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抄袭即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根据该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由此可见,学位论文涉及严重抄袭的,已经获得的学位,可能会被依法撤销,在读学生甚至会被开除学籍。
在原告谢某某不服被告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案件中,经北京电影学院审查,谢某某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北京电影学院对谢某某作出处理决定前,向谢某某告知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谢某某未向北京电影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北京电影学院根据其调查认定情况,决定取消谢某某学位申请资格,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学位论文抄袭涉及严厉的行政处罚、处分,这也提示广大学子,十年寒窗不易,切勿因一时蒙蔽而悔恨终生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