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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论文涉嫌抄袭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如何认定论文涉嫌抄袭
        论文抄袭亦称论文剽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实务来看,抄袭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稍作调整复制他人的作品内容;另一种是“高级抄袭”,即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通过改变作品类型、表现形式的方式窃为己有。 
        审判实务中,认定“低级抄袭”较为容易,可通过比对重合内容的比例数据进行一般判断。而认定“高级抄袭”难度相对较高,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有: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比例和重要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对作品的整体认知等。 
        在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关于《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采用的判定标准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根据《梅花烙》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在内地播放较早,相关公众对其内容早已熟知。 
        关于“实质性相似”,首先应明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包括用于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形式和内容,但不包括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等。 
        法院通过整体比对《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人物关系、人物设置以及具体情节,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宫锁连城》涉及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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