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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品被盗”,物业公司违约,如何?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物品被盗”,物业公司违约,如何?
关键词:车辆被盗
【案例】
20179月间,张某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丢失,张某认为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随后,张某又要求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折抵赔偿款,物业公司一直未作答复。张某因此从201811日起至20191230日期间,没有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张某不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故张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关键词: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物业公司责任。虽然有些开发商会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由本公司委托某某物业负责处理”。但开发商仅仅委托物业公司处理来信来访、投诉,并未将房屋质量维修义务转移给物业公司,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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