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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简单执法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54岁男子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17岁的艾某某胸部,与艾某某同行的18岁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
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伤情鉴定,雷某某构成轻伤,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之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冷水滩公安局于8月21日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胡某某刑事拘留。
受到媒体关注之后,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通报,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吗?对!
请问公安的执法行为对吗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最初的执法行为,应该说是对的。
一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将对方踢成轻伤,造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在先,而且是一个刚成年的高三毕业生,公安机关前期并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尽量化解社会矛盾,从这个层面而言,案件的最初处理方式方法,应该是,是规范和人性的执法行为。

在双方没有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怎么办?
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胡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属于大多数公安机关的常规做法。在很多涉及需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类似案件中,公安机关大多也是这么干的。
这么做有这么做的道理,从办案的角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促进达成赔偿的,实现矛盾化解,一旦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最终,一般会认为没必要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没有错吗?有错!
公安的执法行为难道没有错吗?当然有错,错就错在“简单司法、机械执法”。
把赔偿达成谅解不羁押,达不成谅解就不得不羁押,当做执法的“标配”来做,没有“标配”,在双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就例行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什么叫“简单执法、机械执法”?
表面上看,是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实际上是“就案办案”,只是简单机械的照着法律条文来办案,或者在法律条文上选择性办案,没有综合全面、从朴素正义观、和更好更人性的角度去考虑办案的方法和效果。
在很多执法人的眼中,“照葫芦画瓢”的执法方式,是最稳妥的,也是最安全的的执法方式,因而条文是这样的,工作惯例也是这样的,按照既定规程、常规操作来执法,当然不会错,一般也没有麻烦。
在可能问责的情况下,从执法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最稳妥的方式似乎也符合常人心理。
这个案件就很典型,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了,警方也尽量让双方清去调解了,在达不成协议,被害人闹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惯例进行刑拘了。
实际上呢,“简单执法、机械执法”是一种懒政,是一种表面的严格、规范执法。实际上,是严格执法下不去承担责任,简单判断下仅仅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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