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开车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酒后的肖某不能开车,便电话联系了代驾公司。代驾公司与肖某签订了酒后代驾合同,并指派司机潘某为肖某代驾。在行车途中由于操作不当,潘某将车撞到路边的水泥杆上。为此,肖某花费了3万元修理费。肖某要求代驾公司和司机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认为,是肖某雇佣司机潘某代驾,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肖某的汽车受损和自己没有关系。司机潘某则认为,自己是受代驾公司派遣,代驾行为属职务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肖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律解答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无酒后代驾合同,酒后代驾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类推原则,即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规或立法意图,以准确划分权利义务。肖某由于酒后无法驾驶,出于对代驾公司的信任,委托其提供代驾服务,把自己运送回家,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代驾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代驾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肖某安全送至目的地并交还汽车。但由于司机不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害。因司机受代驾公司指派,其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受托人代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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