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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统性强,贯穿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等机关,它的准确有效实施离不开科学、正确的诉讼理念作指导,离不开对价值蕴含和制度设计的整体把握,离不开各专门机关的有力配合和有效制约。该制度不仅具有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而且通过环环相扣的程序设计带来了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重大变革。该制度通过赋予程序选择权和实体从宽,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了从对抗式诉讼向协作式诉讼的转变;通过控辩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消极诉讼主体向积极诉讼主体的转变;通过刑事责任和附民责任一体化解决,实现了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通过构建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期待和社会多元司法需求。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罪犯改造;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定与和谐。
       其次,立足国情,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制度,是程序保障和实体规范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其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自身发展完善的结果,它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因此,围绕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引发的争论,应当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去研究和探讨,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立足职能定位,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好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反悔不认罪的案件,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不轻信口供,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最后,深入研究,完善综合配套机制,充分发挥制度效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各地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如北京海淀法院在看守所建立速裁中心;青岛、厦门法院探索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天津法院创造了一步到庭模式等等,这些有益做法和经验,都要认真总结。为增强值班律师帮助的有效性,去年“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从赋权的角度提供保障。今年“两高三部”又出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和工作保障,从规范行为和资金保障等多方面解决有效法律帮助不足问题。此外,切实增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透明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楚认罪认罚的后果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始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重点。试点期间探索形成的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厦门集美地区,在试点结束后的2019年,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认罪率达到54.9%,且供述稳定性强。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司法贡献,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严格公正司法,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相信,随着诉讼理念的转变、司法能力的提高、理论研究的深入、综合配套机制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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