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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思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遭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是在司法拍卖中适用以物抵债的常态。
       在司法拍卖实践中,通过专业评估显示有非常价值的标的物,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在网络市场中无人问津,在这样的卖方市场影响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都受到了实质影响,流拍使得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拍卖直接获得金钱受偿,而被执行人也因为长时间的等待需要承担更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所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化解因为市场因素导致的买卖失衡,既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一种变相救济,也是对被执行人拍卖财产价值的一种保全。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可在真正的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笔者认为对于采取以物抵债的时机问题仍有值得讨论的余地。
在笔者了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为某银行,其对被执行人沈某名下的采砂船舶享有抵押权。为实现债权的偿付,银行向法院申请对该船舶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于是法院将船舶查封冻结后,在2018年对船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面向全国各地寻找买家。然而因为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网络市场上目前对采砂船舶并不青睐,在两次降价拍卖后该船舶仍旧流拍。某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并未第一时间同意以物抵债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暂时终结执行,因此该采砂船舶的处置被迫暂时搁置。但在2019年该案出现转机,某银行通过了内部决议,决定收纳该船舶为抵债资产。按理说该案应当有了圆满的结果,但因为拍卖程序规定,无法再直接将该船舶直接抵债给银行处理,必须将案件恢复执行,重新对该船舶进行专业评估并挂网拍卖,把原执行案件的拍卖程序再进行一次,这无疑加剧了以物抵债申请人的抵债成本,并损害被执行人拍卖财产的使用价值。
       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当案件终结执行或暂时中止执行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再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能否以原二拍起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对此问题笔者了解到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从相关法条上分析。两次拍卖流拍后当时未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再次提出以物抵债的不得裁定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这也就是说,二拍流拍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同意而裁定以物抵债,二拍流拍后错过规定时限后再行以物抵债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从法律适用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并未对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后是否可提出以物抵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拍卖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即“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司法拍卖中以物抵债的时机适用上,如果单纯的从保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将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执行的效率性这三方面考虑,司法拍卖二次流拍后,案件撤销本次执行或暂时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以原二拍起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仅可以大幅度缩短执行时间,帮助申请执行人早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而且有利于保障拍卖标的物价值,不受长时间等待的影响出现损耗贬值,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并使得被执行人不必承担因拍卖流程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利息,真正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双赢。
       不过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是一个对追求完整案件执行流程的规定,司法案件无论审判还是执行都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正如着名的毒树之果理论,若我们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实际执行效果,最终都可能会带来司法不公、案件不透明等恶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应当坚持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关于对司法拍卖中以物抵债的规则适用。但我们确实需要认真考虑在现行法律下的以物抵债适用是否能紧跟现实的需求。因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秩序和服务社会需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时今日,我们若不能对法律法规做出及时有效的改变,那么曾经的规则只会成为未来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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