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发现民事诉讼引领性案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办理引领性案件的前提是能够发现此类案件,为此就需要研究发现引领性案件的方法和途径。以下三种途径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此类案件:
首先,可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民事诉讼监督的指导性案例中获得启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检察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筛选出来的案例。能够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均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对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案件起到指引作用。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定了15批59件指导性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第14批的5件案件均属于虚假诉讼监督案,包括对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骗取公证书后申请法院执行、骗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监督。这类案件之所以具有指导意义,首先是因为对虚假诉讼案件是否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仅仅损害了案外第三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因而检察机关不应实施监督。这批指导性案件旗帜鲜明地回应了这种观点,指出虚假诉讼损害的不仅仅是案外人的私益,而且还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其次是由于虚假诉讼在实务中有多种形态,除了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用提起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还包括骗取法院的支付令,骗取公证的债权文书后申请执行等形态。通过这批案件,表明只要案件实质上属于虚假诉讼,均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
这批指导性案例给检察机关的启示是,今后如遇到新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也应当进行监督,如当事人虚构纠纷后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如当事人虚构民商事纠纷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骗取仲裁裁决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还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中获得灵感。从2011年12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至今已发布21批112件指导性案例。在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不少是属于民商事案件的案例。研究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一方面可以使检察机关了解法院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标准,了解法院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法院的哪些裁判明显地背离了指导性案例提供的指引,从而找到需要监督的案件的线索。
再次,还可以从每年评选的影响性案件、典型案件中寻找线索。评选上述案件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一种常规性活动,组织案件评选的既有司法机关、也有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这些案例中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典型性强、对社会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的特点,与引领性案件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同质性,研究这些案例也是发现引领性案件、尤其是高端引领性案件的重要途径。
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领域中的引领性案件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确实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然而,只要我们拓宽视野,深入研究,积极探索,还是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被选定为指导性案件的迄今唯有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案件,而这一领域中检察监督的范围相当宽,既包括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执行行为的监督。这就为今后遴选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指导性案例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同时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引领性案件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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