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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权利处分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反悔应对机制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如果将签订具结书这一公法契约以及其后的反悔都视为被告人的权利处分的话,围绕权利处分的思路可以反向构建以降低反悔几率为目的的预防机制。
1.以增加权利处分“明智性”为目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基础和对信息加以分析的能力,即使权利处分是受自由意志支配的,也只是一种虚假的自愿处分,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被告人接受的信息越多,对其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及后果越了解,作出的处分就越真实,反悔的几率也就越小。基于此,下列构建确有其必要性:
首先,应向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深入的法律援助。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之前,扩大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赋予其独立调查、会见相关当事人、自由阅卷等权利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如今这一需求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的全面回应,接下来是“怎么做”的问题了。根据P市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实况证明,在相关资源力度投入不足、值班律师激励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赋予值班律师再大的权限范围,其行使权限为被追诉人提供足额法律帮助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缺乏的,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值班律师难以避免“图章化”的命运。北京市海淀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探索,值班律师除一般帮助费用外,可就认罪认罚案件转任辩护人获得个案法律援助费用,大大调动了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该中心还制定了被追诉人、公诉人、速裁法官联合对值班律师进行满意度测评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规范和高效化。上述“加大专项投入”+“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三方考核机制”的法律援助质量提升机制构建值得参考。
其次,应构建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确保“明智”的第二重要条件是案件信息的对等获取,必须要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到对其指控的证据是确凿的、事实是清楚的,说服其真心实意认罪认罚来节约司法资源、加速案件进程,而不是在开庭后发现证据和案件情况与承办人所言大相径庭,产生被欺骗之感而反悔。以往被告人是从公诉人的讯问或辩护律师的辩护询问渠道获得上述案件及证据信息,并无直接向其开示证据的程序。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协商性司法使得追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诉讼目的不再尖锐对立,为了促成公法契约的顺利达成,追诉人有必要通过现实、直观的证据展示来表达诚意、提高说服力并提升被告人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大量介入使得原本就对律师辩护信任度不足的被追诉人,更加怀疑这个“对方帮其雇用”的律师能不能向其展现案件和证据实貌。两方作用下,直接向被追诉人开示证据反而是促成具结达成最为便捷的方式,也是最能遏制被告人反悔的有效举措,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指导意见》第29条的呼应。笔者建议,证据开示范围目前应该局限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标准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必须保证以下三类证据和信息不得成为开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披露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可能妨害正在进行的其他侦查活动或者暴露警察秘密侦查手段的;可能危害被害人、证人及其家属或者是危及他人权益的。
2.以增加权利处分“自愿性”为目的。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提高权利处分过程的透明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效能的全面增强虽是必然发展方向,然而现有司法资源能否支撑起上述变革仍未可知。在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之前,可以增加权利处分过程透明度的方式来约束和监督追诉方在协商中的行为,从而被动性地提升协商公平。可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协商全程,并随案移送法院以供法官在核实协商自愿性时参考。一方面可用于排除被追诉人在后续程序中主张“协商非自愿”的辩解,另一方面则形成对检察官的监督压力,尽可能减少协商过程中的威压或利诱现象。从目前P市的办案实务上看,不论是羁押被追诉人的看守所还是取保候审被追诉人的本院提审室或协商室,都有非常完备的相关设备,录像、成盘、登记、提取都十分便利,可以最少的耗费实现协商透明度和平等性的最大幅度提升。
其次,可以考虑以清单化和责任化的方式提高法官自愿性审查的实质化程度。法官在审判阶段的审查是对协商自愿性遭受损害最直接也最实际的救济,但无论是大量施行辩诉交易的美国,还是基于“职权主义”传统原本应在法官审查自愿性方面趋为保守的我国,都不同程度出现了该项审查流于形式的情况。很多法官在实务中仅仅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并得到肯定答案后,就确认了协商的自愿性。这一方面是法官单一追求认罪认罚制度提升结案效率作用的从权、放任心态;另一方面,法官审查内容和范围的立法留白也是导致审查形式化的原因之一。笔者建议,一是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法设置,包括“有无撤回”“有无非自由”“有无显失公平”“有无不可协商”“非真相”等七项待查事项,以法定清单的方式明确审查范围和内容,强制提升审查实质化程度。二是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手段,推广多层次审查机制。对于微罪案件,重点审查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知,具备“明智性”则推定为自愿;对于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除了审查上述“明智性”还应审查案件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对于量刑建议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除了“明智性”和事实基础审核外,还应强化律师参与,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对于协商过程的描述,观看协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自愿性审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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