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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重婚有什么后果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王某英与王某宝系合法夫妻,于1973年9月登记结婚,子女已成年。2000年9月中旬,王某宝雇佣单身女青年罗某一起经营水果生意,后二人产生恋情。同年11月罗某携6岁女儿搬到王某宝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宝与罗某共同生活期间,罗某女儿视王某宝为父亲,其上学的费用由二被告人共同经商的收益中负担。当地群众均以为二人的关系是夫妻。

王某英于2001年3月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王某宝、罗某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构成重婚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分别予以惩处。其中王某宝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罗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分析
《刑法》关于重婚的规定是这么说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其中包含了两种构成重婚的情形。


第一种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有配偶是指有合法的丈夫或者妻子,该婚姻关系未被解除、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时如果其中一方又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又结婚不仅仅指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也包括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此产生的被法院认可的人身关系。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宝与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自居,共同生活,使得周围群众及罗某女儿均认为二人系夫妻,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宝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符合这种情形的,重点在于“明知”他人有配偶,对于行为人此前是否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在所不问。因此,即使行为人为未婚状态,只要他提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仍与其结婚(包括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案例中的罗某明知王某宝与王某英系夫妻,仍公然与王某宝以夫妻名义生活,使他人认为二人为夫妻。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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