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是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
习近平总书记用五个“关系”描述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长久以来,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多发易发,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是世界性难题。
如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落地见效?如何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有关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和裁判规则,形成具有标杆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判例,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防范侵权风险。
让侵权者付出“真金白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违法成本低无疑是症结之一。要有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就必须提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额在内的违法成本。
知产侵权案件“赔偿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世界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如何界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考验着人民法院的智慧。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探索加大惩治力度,包括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罚金、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等,依法严惩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不信守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展览会、微信商城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实际销售牟利,行为人承诺不再侵权,但此后再次侵犯同一商标权,对该重复侵权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制度计算损害赔偿——
在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已经提交了被诉侵权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价格的证据,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能够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财务账簿资料等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计算损害赔偿,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利益。
直接损失难以计算,人民法院适用侵权人获利等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在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销售数量证据、侵权网站上的产品售价并参照权利人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营业利润率,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
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完善
民法典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就此进入法典保护时代。
在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积极参与,提交了大量意见建议,不断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意见,使依法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落在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规定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等一系列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证据保全等作出了规定……
这些司法文件有助于引导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指导裁判者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从而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尽快落地见效。在人民法院和各相关部门的努力下,能够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赔偿制度将会如期而至。
以最严知产保护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便利的诉讼程序,充分、及时的司法救济,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具有很强的技术和法律属性,相关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复杂,诉讼周期较长。如果侵权人在案件受理期间继续实施乃至扩大侵权行为,将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导致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提升审判效率,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利益?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方式,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搭配临时禁令措施,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这也是各地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积极探索专利权司法保护、有效及时救济权利人权利的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相关司法文件,对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降低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包括要求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细化和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完善了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提供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等,这些将极大便利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让侵权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让创新者吃下司法保护的“定心丸”,让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愈加公平、开放、透明……躬耕不辍,砥砺前行,人民法院正在擘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新图景。
专家点评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郭禾
2020年10月和11月,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案终于在立法机关得以通过。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我国所有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相继修改,将保护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实现中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条件。多年来,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一直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立法上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
首先,刚刚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直接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无疑是一大突破。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规定了可操作的规范。惩罚性赔偿额计算的倍数高达五倍,远远超过了以高额赔偿而著称的美国法三倍的规定。
其次,针对举证难的问题,相关法律在行为保全、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上进一步挖掘,引入了文书提供令、诉前保全等新规范,以图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等老大难问题。再次,各单行法均将法院法定赔偿额的高限大幅度提高到五百万元。这对遏制侵权行为无疑有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新规则,依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真正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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