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朋友圈、贴吧等途径,向社会进行求助的水滴筹,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水滴筹的出现,确实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随之也引发了一些矛盾。
近日,晋城中院受理了两起涉及“水滴筹”的侵权类纠纷。两起案件的受害人都在治疗过程中通过水滴筹筹集了医疗费捐款。那么问题来了——
筹集的捐款是否应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中扣除?
案例1
基本案情
家住阳城的谢某是一位聋哑人,因为骑摩托与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经法院核实认定谢某的医疗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共255660.55元,其中医疗费79706.21元。
住院治疗期间,谢某在水滴筹平台筹到97809元。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这9万多元的筹款要不要作为谢某已经拿到的赔偿,在柴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中扣除,双方各执一词。
案例2
基本案情
驾驶员赵某(乘车人卢某)与刘某发生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卢某受伤,卢某将赵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51877.01元,其中医疗费148869.11元,期间卢某通过水滴筹筹得33593元。
一种观点认为,本次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首先在应当交纳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侵权人和受害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比例分担。侵权人因其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害人获得水滴筹筹款而扣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赔偿原则为填平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不能因为权益遭受侵害而获得损失外的利益,受害人的损失应扣除通过水滴筹所获得的捐款。
对于这笔捐款的争议,受害人和侵权人也各有说辞。
受害人
这筹款是大家看我们困难,给的救命钱啊,怎么能说是大家给我钱了,对方就应该少赔呢?
你都已经收到那么多捐助款了,再让我赔一次,你不是靠着受伤还挣了一笔吗?再说了,当时我还帮着你转发筹钱呢!
侵权人
受害人代理人:
水滴筹属于社会公益捐助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需要帮助的家庭募集大病医疗救助、挽救病人的生命,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并实行损益相抵。
从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来看,“水滴筹”获得的捐助应当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以避免受害人得到双重补偿,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侵权人代理人:
两起案件都上诉至晋城中院。
晋城中院认为,“水滴筹”获得的捐助,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
首先,从“水滴筹”的救助宗旨上来说,它是通过定向劝募和社会公募,帮助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走出困境。其宗旨是帮助患者,而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因此,没有理由因受害人“水滴筹”获得捐助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水滴筹”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它是通过社交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出捐款倡议,捐款人与被侵权人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其受赠对象是明确的,属合同之债;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没有因果关系,不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进行损益相抵。
第三,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来说,侵权的赔偿目的是“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是侵权人因其行为而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预防和制裁性质,如果因其筹到社会捐款而减少或豁免,那将失去意义,与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不相符。
法官有话说
随着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必然会出现法律的空白之处,实务的处理可以从立法目的和精神去解决。一方面,我们呼吁加强行业管理,实现资金的统筹处理及相关机制的明确细化;另一方面,也希望侵权案件得到捐助的人在获得正常的赔偿以后,可以将这份善意与爱心传递,去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