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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资本在平台领域行为理应受到制约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映出中央高度重视反垄断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史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会完成规模化,市场结构不可避免将出现寡占或者独占状态,企业的垄断行为也随之会层出不穷,市场失灵将不可避免。因此,运用反垄断工具规范资本的无序行为一直为各主要经济体所高度重视。美国尽管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然而却是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旨在强调市场应该是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应该通过市场力量运行。同时,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应当在市场力量崩溃情况下调整相关市场内的买卖双方关系。特别是,当市场偏离这种竞争理想时,反垄断干预是一种公认的规范。当前,全球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反垄断法律体系,以规范公平竞争秩序,防止资本的垄断行为。鉴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实践已经表明市场竞争有助于经济增长、促进《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改善经济增长前景,因此,包括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工作。
   推动资本理性行为、维护行业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各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平台经济领域执法的重点。信息通信技术革命推动了平台经济领域的迅猛发展,使得其已经成为资本青睐的重点。一方面,资本积聚能够为平台经济领域的高速发展带来充分的活力,另一方面,资本的非理性行为往往又为该领域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自2016年 以来,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和欧盟等主要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纷纷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研究和执法,以保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不仅调整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且适用于境外发生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事后规制,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事前规制。其中,事前规制是指经营者实施集中交易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门槛就应当事先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该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审查,未经其批准不得实施交易。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了数千起案件,涉及无线专利许可、国际集装箱班轮海运、原研药、水泥、海砂等几千个相关市场,对维护这些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前,平台经济发展的特性已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注意。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特点使其在提供便捷服务同时,很容易形成极强的用户黏性。另一方面,当活跃用户累积到动辄以亿计时,赢者通吃成为了平台发展的某种必然结果。不可否认的是,注意力和流量给平台带来的发展优势是能够转化为平台的合同优势或者市场优势的。而且,平台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可能、有动力利用这种转化后的合同优势或者市场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给相关经营者带来损害,从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毕竟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假设是经济理性,而不是道德自律。为此,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应当为《反垄断法》的应有之义。 
   加强科学有效监管、保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是当前我国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以来,平台经济的大发展确实为我国经济恢复提供了助力。然而,平台经济领域内频见报端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问题也着实需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关注和给予明确指导,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外,大型平台使用杠杆效应跨界竞争在相关市场内收购高价值目标潜在竞争对手的做法也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给予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大型平台的竞争对手常常是非同一相关市场内的潜在竞争者。 
   本次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求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平稳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作为重要的反垄断执法力量,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必将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出台规范平台领域反垄断合规和执法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动态竞争,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强化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进而保护好我国超大规模线上市场内的网络消费者,从而为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可以预见的是,资本无序扩张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价值理念塑造的消极影响将受到制约,其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为将更为理性,依法依规的企业建设将更为常态化。未来,提倡资本节制和企业理性也将会成为全社会经济文化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环球时报》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