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知假买假”仍可索赔吗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知假买假”仍可索赔吗问 
       市民孙某到某超市购物,在挑选食品时发现有一个牌子的香肠已过保质期,但只有8包了,遂将这8包价值200元的香肠装进购物袋。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但超市认为,孙某“知假买假”,已超出消费者的范围,而且自己不知道该批香肠已经过期,因此只同意退货而拒绝给予赔偿。请问,“知假买假”还有权索赔吗?
答 
       该超市的辩解不能成立。首先,“知假买假”仍可索赔。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用的是“购买者”称谓而非消费者,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其次,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认定为“明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该超市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所述,该超市应当向孙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00元,并予以退货。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