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法律都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法律不但和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关乎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为了让法律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历朝历代的统治集团无不煞费苦心。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实施对相关条件要求比较高,而涉及的利益又是错综复杂,所以弄不好就会事与愿违、国破家亡。
法律的制定,原本就是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有人说,封建法律是皇帝制定的,肯定要维护皇家的利益。这原本也是不错的,“十恶”中的不少规定,就是专门保护皇帝的利益。可话又说回来了,皇帝利益和百姓利益,并不一定是完全对立的。皇帝权力虽大,但也不能不顾及百姓的利益。秦朝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很细致的,执行也相当有力度,可丝毫阻碍不了秦朝的灭亡。秦朝之所以亡得这么快,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法律没有更好地保护百姓的利益。法律体现不出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会大大减弱。而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人们愿意遵守法律,也是因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正义。可是,法律对利益的调节作用是相当有限的,相比之下,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反而更密切。而权力和利益对法律的运行,都会产生很大的作用。
在封建社会,皇帝掌握着最高权力,也支配着很大的利益,法律也是为他量身定制的。由皇帝赋予各级官员一定的权力,给他们一定的利益,让他们执行法律。照理说,皇帝和官员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把法律执行好,对他们都有利。在排除立法技术和司法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基本合理,官员能够基本胜任工作,司法还是能够比较好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官员和皇帝利益有一致的地方,更有冲突的地方。官员级别不同,所得到的利益也很悬殊。如何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不可能不去思考。当利益和正义发生冲突时,官员的选择会极大的影响着司法。东汉的董宣是有名的“强项令”,可像他这样的官员,又有几个人呢?更多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贪赃枉法,置百姓生死于不顾,更不要说什么司法公正了。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损害的不仅是平民百姓的利益,也会让整个社会动荡不安,而这是皇帝难以容忍的。于是皇帝就采取了相当多的措施,比如击登闻鼓告御状,死刑必须经皇帝核准,重大刑事案件允许复审,以及明清的会审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经过许多次的上诉,才没有造成冤案。而当初审理此案的余杭县令刘锡彤,被发配到黑龙江效力赎罪。
皇帝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采取各种措施,确实可以减少一些冤假错案。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可以通过严刑逼供,把冤案做得和真的一样。官员们又是层层相护,根本保证不了司法公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面对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法律又将何去何从呢?在封建社会,皇帝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依靠众多的官员,他们之间有一定的相互制约关系。可是这种制约,并不能真正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平民百姓贿赂官员,除了加剧司法不公,对整个社会没有任何的意义。农民起义在封建社会虽多,可是除了造成社会的动荡,也不会让他们真的翻身作主。而能否真正保护平民的利益,是检验司法是否公正的试金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唯一途径。平民没有足够的权利,没有更好的行使权利渠道,若想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公平正义,是几乎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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