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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怎么破?(三)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这个案子里,张某某是一个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合法防水材料经营活动,只是一时糊涂购进涉案商品,且未发现该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所以综合全案,我们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刘亮介绍,不起诉不代表行为人对该行为就不承担后果,为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我们及时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将张某某侵权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早在2014年,丰台区检察院就积极探索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机制,2020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在总结各院经验基础上,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办案指引(试行)》,针对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以及办案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主动与监管部门对接,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是为了做到违法必罚,罚者必痛。”姜淑珍说,虽然有的犯罪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但也必须有对应的措施对其实施惩戒,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惩治侵权行为。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主任闫仲毅介绍,北京检察机关从2016年10月就推出了专业同步辅助审查机制,发展到如今已进入相对成熟阶段,为办案提供了很大帮助。

  记者了解到,较之单纯的技术性证据辅助审查,在专业同步辅助审查中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大得多。其相当于办案组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开展引导侦查、审查工作,不仅为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专业基础,还能够辅助承办人在海量数据中筛查出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
“这次我们对外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明、李某波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典型一例。”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说。  李某、李某明、李某波分别是北京某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业务分析师、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李某、李某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商议共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他人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这期间多次将涉密资料提供给该公司。后李某波也加入,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北京某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2013年至2016年,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经过修改的软件向多家公司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50余万元。  

该案中,权利公司发现侵权线索后,最初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后发现涉案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才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已经错过最佳侦查时间,初期证据缺口大。“涉案产品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与权利方产品进行比对,涉案产品‘源代码’作为极为重要的电子证据,随时面临灭失的风险。”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志婧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她决定启动专业辅助审查机制,向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申请同步专业辅助审查。  

随后,专业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赴外地,经两天密集取证,在涉案公司服务器中提取并固定了上百T的电子数据,对正在现场办公的关键人员的电脑依法扣押,后来通过解析电脑中保存的邮件内容,在海量数据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发送权利公司技术资料及参与侵权公司运营的核心证据。最终,经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李某明、李某波和李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术业有专攻,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大有可为。”刘丽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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