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陶此(化名)驾驶轿车,因观察疏忽,采取措施不当,汽车的右前部撞倒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刘阿卡(化名),造成原告头部等处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此(化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阿卡(化名)负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因生命的、健康的、身体等方面的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相关的损失的,人民法院选择应予受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支持。
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50万),故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依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陶此(化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阿卡(化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法院酌定双方按8:2的比例分担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