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物品上经常会设立多种抵押权,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先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没有登记的看债权比例,债权比例大的先受偿。但是超级优先权会形成一个后设立但是先受偿的抵押权。例如:甲工厂向银行办理浮动抵押,取得价款,后向乙以生产设备担保借钱,后还不上款,根据《民法典》416条,只要乙在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乙享有优先受偿权。
超级优先权最大的作用就是打破浮动抵押权“虹吸效力”,浮动抵押是指将现有的及以后将有的财产抵押,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可以看出,浮动抵押下,债务人的很大一部分财产都可能被这个抵押权所吸收,导致其不能清偿其他抵押权。而超级优先权的存在,则可以打破这种局面,防止其他抵押权人遭受损失。
在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①担保的债权是否仅限于对方的赊价:就像上述的例子,不一定,也可以借款的抵押担保;②《民法典》规定的十日是否必须从交付日起算?也不一定,因为在观念交付中,是没有交付的,所以不一定是交付日起算;③宽限期后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即在十日之后进行的抵押登记是否能够超级优先,抵押登记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登记之前设立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之后设立的抵押权。
超级优先权生效的关键在于登记,是否在规定的十日内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顺序,对抵押权的行使都会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