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抵押权可以担保物权的实现之外,还有留置权也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只是留置权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出现,而抵押权是和债权同时设立或者以后设立,并且留置权的对象只有动产。留置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已经要履行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即将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继续占有,并不返还给债务人,并且有权利就这个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其限制也较为严格,首先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在这个企业持续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当我们作为债权人的时候,可能会想,如果我们留置到第三人的动产了,这个留置权还有效吗?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留置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可以向法院主张就该动产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留置权既然产生了,那何时消灭呢?①我们可以知道,当占有其物的时候,留置权产生,那么当债权人对物丧失占有的时候,留置权消灭;②如果债权人接受了其他的担保,例如抵押权等,留置权消灭;③当债务的诉讼时效过了之后,留置权也自动消灭。
留置权相比抵押权而言更加的严格,因为其直接占有他人动产,因此对它的限制,消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