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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权利,是指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有权利用属于他人的不动产,提高属于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与之相伴随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关系相近的两个人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二人之间的关系。

那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1. 地役权是约定物权,而相邻关系是指法定关系。这是就二者产生的原因而言,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相邻关系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而产生,也不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消灭而消灭。
2. 地役权是一种类型的物权,而相邻关系是一种非物权。而当然因相邻关系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受物权编的调整,只受写明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的调整。而地役权除了有关地役权的特殊法律规定,当然也受物权编基本条文的约束。
3. 地役权内容广泛,而相邻关系是最低便利与容忍。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地役权的合同可以约定需役地人任意使用供役地,因为这也是他人对自己不动产的处分。而相邻关系则是,基于最低的要求,是最后的选择,如果没有相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的权利无从行使,正常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4. 地役权多为有偿,而相邻关系多为无偿。这也是根据两种不同的关系的属性所得,供役地人之所以提供不动产,也是想取得收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道德义务,也多为无偿。
最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无必要性,区分好这两种关系能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