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其实是一种控制的状态,很好理解,比如电脑在你手上,你就已经占有了这台电脑,当然你并不一定享有电脑的所有权,更加书面化占有就是主体自然人对某一特定物在事实上上具有的一种控制状态。显而易见,占有会有一个直接占有人,对其做出扩大解释会延伸出一个间接占有人,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那么甲就是间接占有人、乙作为承租人就是直接占有人;而对占有做一定的限缩解释则会得出占有辅助人的概念,占有辅助人并不是占有,例如:我将自己的菜刀给厨师做菜,此时厨师只是占有辅助人。
那到底怎样才能认定一个关系为占有呢?在实务中,我们经常是结合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结合判断。空间关系是指能够直接控制特定物的空间状态;时间关系是指对特定物的占有持续一段时间。在理论界中,会存在一定的争论,即占有是否需要占有的意思。我认为占有的要件是需要以占有的意思为要件,但是这个占有的意思不必针对特定物,也即只要是对物有控制的想法就行,占有意思也不需要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另外,占有只是一种事实,并不是任何一种权利,但是占有发生之后会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是有可能引起权利的发生的。
为了更好的加深对占有的初步认识,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甲有一辆车,出租给乙一年。乙雇佣丙为其开车,每日接送乙出席商务活动。每日夜晚,丙开车将乙送回家后,便将该车开回丙自己家停放。租期尚未截止前,乙死亡,其子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尚在海外求学,不知乙租车一事。 乙未死亡之前:甲为间接占有;丙为占有辅助人;乙为直接占有;乙死亡之后:甲间接占有;丙为占有辅助人;丁为直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