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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有体物的问题探讨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物权的客体在大类上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两部分,有体物是可以根据字面意思来理解的,有体物就是能够凭借人类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物,大部分的物其实都属于有体物,就像房产、电脑、手机等。但在有体物的范围类,我们可以想一下,是否所有的有体物都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呢?首先是支配性的问题,也就是这个有体物是否能够为人类所支配,我们当然可以把太阳认为是有体物,但是太阳是否能够成为物权客体呢?显然是不能的,不管从技术还是伦理方面都是不允许的;

其次是伦理性问题:①尸体是否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呢?在一般的观念中,尸体是附带一定的人格权属性的,也不是不作为物权的客体对待的;③与人体分离的部分,这主要是指冷冻的精子或者捐献的血液等,判断这些是否为物权的客体,主要看与人体分离的这部分的效用、功能、目的是如何,如果是为了继续使用,也当然是不能当作物权的客体 的;④动物的问题:关于动物是否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是规定了动物不是物权的客体,但是比作有体物处理,这也是给予了动物尊重并且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那无体物又是什么呢?无体物在整个物权编中的地位也较为重要,无体物主要是指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等,而这些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被抵押。
有体物与无体物相伴而生,但并不是所有的有体物都是物权的客体,需要我们仔细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