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代偿协议是否有效
无法查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代偿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的还款协议无效为由抗辩?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案。
2014年6月23日,被告张大力向债权人李天借款7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原告杨永恒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条上约定,2015年10月底前还款。三方在借条上签字。
已过还款期限二个月,张大力仍未向债权人还款并且人也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债权人找到了杨永恒,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看着白纸黑字上自己的签字,杨永恒同意还款,但一时间筹不出太多钱。经过两人协商,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协议,由杨永恒代为偿还50000元,“剩余贰万元由张大力回来或者其家人替其还款,如张大力不回来或其家人不还款,债权人不得再向杨永恒追偿剩余的贰万元”。杨永恒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偿还30000元和20000元。
“原告代被告承担了借款的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杨永恒在起诉状中列明自己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未经被告同意,对其所称已经代偿不予认可,原告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大力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说。
律师认为,原、被告对于向案外人李天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从原告杨永恒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与李天的证人证言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相一致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原告向案外人李天偿还了50000元债务。而对于被告张大力的“未经其同意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不予认可”的辩解,原告杨永恒作为担保人,其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债务人的利益,相反有益于债务人,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被告张大力的辩解不予认可。由于被告张大力未能按约还款,致使原告杨永恒承担了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杨永恒向被告张大力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是武汉律师对此案的看法解释。
法院判决:作出被告张大力偿还原告杨永恒5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