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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优先受偿权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1日

以案释法优先受偿权
2021年6月15日,某法院在执行某企业和某银行抵押权案件中,受到了其他人的阻挠,在法官解释之后,他们才理解了,并离开,成功化解了一起妨害法院执行活动的事件。
银行为什么能够享受优先受偿权?这是多个案外人的共同疑问。他们表示,这个企业都是欠钱,欠我们每个人几万元,欠银行高达几千万元,为什么我们没有优先受偿权,而银行却能享有这个权利。难道欠的钱越多就可以享受优先受偿?

律师认为:银行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原因是企业贷款的时候和银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厂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为了履行担保债务,债务人,第三人没有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款或约定了抵押权的条件实现的话,债权人享有对相应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判决书也表明了该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已经把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厂房向银行做了抵押登记、设定了抵押权,所以银行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以上是武汉律师对于此案的解释看法。
那个人的债权如何实现?案外人在了解这个法律规定后,提出了疑问。法官解释:在企业清偿完了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债务后,若有剩余的财产资产,已经通过诉讼拿到判决书的普通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比例来比例分配,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则无法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