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也产生了主要的两种留置权,也即一般情况的留置和商业领域内的留置。那么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首先能够行使这两个权利的人不同。商业领域留置权要求是企业之间成立,也就是他们都要是做生意的。两个老百姓之间是不会成立商事留置的。一般的留置不需要特别的主体。其次一般的留置要求留置权利产生的事实依据要和他把别人东西留置具有具有牵扯,能够联系在一起的关系,不能因为完全不相关的原因随随便便扣押下别人的东西不给、而另一种留置权没有这样的要求,他只要求是在商业往来中产生了债权债务、只要权利人因为商务往来上的债权拿了别人的东西就可以。因为商人之间的往来非常频繁且常常很长时间都相互往来,各种各样债权债务不断出现和消除,如果必须有相关的关系,那么会需要一点点详细区分每一次交易。不利于促进交易和商业的发展。最后,在新的民法典规定中,留置权不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留置权要求东西必须是对方的,而商事留置东西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商事留置权再这种情况下能够成立。在一些规定中,商业范围的留置效力比一般的强。以上就是一般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区别,商业的留置典型体现了促进和保护交易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