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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等于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根据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先付款自被告乙公司处购进电缆,后销售给丙公司。2018年8月9日,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被告直接将电缆发货至丙公司。因电缆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大量损失,被告出具了售后服务工作报告,其总经理张伟中签字确认,承认电缆有1800米出现质量问题退货。

因此,丙公司未支付我公司1800米电缆款454374元,后我公司给被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红了上述金额。该批电缆我公司进货价为185.76元/米,销售价为252.43元/米。我公司认为,因电缆出现质量问题,丙公司未支付我公司电缆款454374元,但我公司已经支付给被告电缆款334368元,被告理应退还,赔偿由此导致我公司利润的减少额1200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纯利润损失,并不包括交易成本,即为取得该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主要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三种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本案涉及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属于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的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外,还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比较困难,因为除需要举证证明非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等产生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还需要举证证明该损失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很多情况下,限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完全,非违约方要求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到支持,是因为其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且有效。二是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负责人在售后服务工作报告上签字确认,该证明与第三方出具的报告可以相互印证。三是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购买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直接导致原告与地担任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原告不得不向第三方退款,原告本来可以通过先后履行两份买卖合同赚取差价,取得可得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可得利益损失产生。被告交付的不合格产品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法取得可得利益,二者之间存在十分明显的因果关系。四是可得利益明确、确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批次电缆的价格,因此先后两份买卖合同中该部分电缆的差价即原告能够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