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连续恶意别车多达20次,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连续恶意别车多达20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出租车司机小叶,在回家途中遭遇了惊险一幕。小叶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中,突然从右侧冲出来一辆奔驰强行加塞,导致汽车差一点就撞了上去。小叶很生气就打开车窗与奔驰车主理论了几句,但对方并未道歉,反而在后面行驶中对小叶连续别车多达20多次。
奔驰车主的这种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否构成犯罪呢?总的来看,奔驰车主的连续别车行为可能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款,我们再来分析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一样同为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追求或放任这种状态发生。
划重点:从结果方面看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上述行为一定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奔驰车主是成年人,符合上述的主体要求。其次奔驰车主的别车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主观方面,奔驰车主作为一个成年人,知道别车行为会给交通安全带来危害,还明知故犯,故主观上为故意,而非过失。
4、客观方面:奔驰车主连续别车20多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当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如遇到类似的别车行为,大家还是要做到心平气和,小心谨慎驾驶,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