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公司法》大修,四大亮点”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实施了近30年的《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大幅度修改,作为企业的组织法,它必将对各市场主体的治理模式重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次公司法大修,笔者归纳了两大亮点。
亮点之一
公司章程有了更多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它载明了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公司制度体系中起着“宪章”的作用。众所周知,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自主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公司法人治理必然要求。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修订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大,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例如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只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即可,不需要办理变更记,笔者理解这是为了适应市场瞬息变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当家人,其行为既可能为公司带来利益,也可能因为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还可以设定对法定代表人因过错履行职务的追责条件。
笔者认为修订草案中最能体现章程自治性的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机构设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参会人数、所持表决权数,以及是否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规定,如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公司章程可以为董事会设定属于股东会之外的职权(当然现行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但是,修订草案的表述更清晰);再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进行监督等(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章程还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及比例做出限制(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股权,都可以事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亮点之二
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会制度的健全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核心内涵”, 20世纪中期以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按照该理论,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中上接股东(会)下连经理层,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因此“公司治理在很大意义上也叫董事会治理”。在OECD关于公司治理的五个要素的观点中,董事会是根本要素。董事会制度之健全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核心内涵,这是目前学术界的共识。现行《公司法》确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掌公司治理权力的模式,修订草案则在基本维持既有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优化”,也即打破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结构安排,允许企业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注),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同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会的权力做出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从而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笔者认同赵旭东教授的观点:“在设计和肯定多种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治理模式规范以法律的任意性,允许公司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不同情况进行自主决定”。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