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琳 男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蒙汉双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高级律师、三级心理咨询师、在读博士。
专长:汉蒙双语律师。
善于承办经济案件,刑事辩护,毒品案件,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辩护。
进行诉讼策划和企业风险防范、法务培训。
执业经历:
1989开始从事法律业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从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2000年开始至今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
从业以来一直注重专业化处理法律事务,追求有效辩护,博得当事人好评。
□2005年3月应蒙古国KAПNTPOH银行总法律顾问巴音图热律师的邀请赴蒙古国,为赴蒙考察的中资企业(广东佛山宏建鞋业)担任投资顾问被蒙方誉为“中蒙友好法律使者”,成为本地区开展涉外投资顾问法律服务的第一人。
2006年4月开始份通辽人民广播电台蒙语台开播《法律与道德》栏目后特邀王玉琳律师为常年热线解答律师和供稿人。
2006年6月1日应北京市律师协会邀请参加中蒙两国民事法律专家交流会。
2006年9月开始与蒙古国jus-aid律师事务所签约,开展中蒙两国互助法律服务中国法律市场开拓业务。
2007年8月因对蒙古国引资有功而受到时任蒙古国总理恩和宝力道的约见。
2008年5月开始受聘担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特邀讲师。
2008年8月被评为通辽市“优秀律师”。
2009年被评为内蒙古“突出贡献律师”。
2010年被评为内蒙古未成年人保护“优秀律师”。
2014年被蒙古国“辩之益”律师事务所授权为中国法律顾问。
2015年开始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妇联专家顾问。
2016年开始担任内蒙古政策法规立法性别平等评估专家。
2016年承办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评为“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
2016年承办“女记者红梅被家暴死案”被《中国妇女报》和社科院评为“中国十大性别歧视案件”。
2017年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参与国家《民法总则》修改活动。
2017年承办的“闫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7年承办的赵女士"离婚不离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7年"金某故意伤害案---某市家暴致死案",被评为2017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十大优秀案例。
2017年10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律协评为2012—2016年度优秀律师。
2018.3.27承办的赵女士"离婚不离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8.5承办的孙某死刑复核案被评为“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毒品案”
2018.12月受聘担任蒙古国LB伙伴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
2019年1月18日被蒙古国司法部授予“外籍律师资格证”。
2019年6日 承办的孙xx死刑复核案被评为“中律评杯”“2019年度十大毒品案”。
□ 从2007年开始关注公益案件,承办的著名公益案例有:
2014年宁夏灵武教师性侵案
2015年益阳教师性侵案
2015年宁夏海原教师性侵案
2015年西安幼儿园喂药案
2016年内蒙古女记者红梅被家暴致死案
2016年内蒙古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6年内蒙古首例离婚不离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7年包头放火烧妻杀人案
2018年满洲里人大代表性侵儿童案
(上述案例均有媒体报道)
□成功刑事案件
“金道堂”非法集资43亿案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骗取贷款案从轻处罚
贺某逃税罪2000万案从轻处罚
商某寻衅滋事案无罪
胡某贪污罪案从轻处罚
李某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从轻处罚
德某走私罪不构成犯罪处理案
王志x贩卖毒品罪案死刑改判死缓
李x花贩卖毒品罪案死刑改判死缓
张xx贩卖毒品罪案死刑改判死缓
许xxx贩卖毒品罪案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袁某贩卖毒品罪案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孙x泽贩卖毒品罪案死刑复核改判不予核准
孙x飞贩卖毒品罪案死刑复核改判不予核准
彝族当事人勒尔乌xx贩卖毒品罪案无罪
□王玉琳律师的相关业绩已收录《中国专家人名辞典》律师版和《中国律师风采录》。
□个人评价:
正义感强,敢于仗义执言;执业经历丰富,承办案件有独到见解;讲究诚信,善于沟通,愿意较真。
□从业以来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为零投诉率律师。
邮箱:0475w@163.com
联系电话:18686019…
工作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8号 “巨海商厦”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