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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夹缝中生存的人本主义法律观
作者:刘林海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7日


夹缝中生存的人本主义法律观 (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刘林海)
卢梭说过:“人生而平等,却无往在枷锁中。”,人权的三种特性——应然性、实然性、法律性,充分解说了人权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三流九教只是人权的实然性的表现,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早已证明了它的科学论断。
王命或不可违,君令或不可违,但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告诫我们:无论身处何时何地人类对自由、平等、文明等价值理念的追求,永无止尽、生生不息。“人本主义法律观”在现代中国仍然是一个前沿的研究领域。人权实然性不可抛弃,同样人权应然性、法律性更应争取,不因法律人权的实然性的存在而使人权的应然性、法律性的“不公”成为一种理所当然。
2004年国家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2007年胡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观。国家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恰好反映了现时代下中国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薄弱或者说存在潜在的危机!
我辈年代巧遇“以人为本”,然而一些诸如公审公判之类比刑讯逼供更有甚者的事情屡又发生,如果发生在60、70年代,我们还可以理解,因为当时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民的法律意思观念还没有普及,但发生在当下,不可不说是一种悲哀和历史的倒退。
如果说作为华夏儿女的一份子,我们感到骄傲,如果说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否充分享受到了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人权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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