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作者:袁翠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4日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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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4日 林护通字〔199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 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 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 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 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印)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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