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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袁翠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4日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210
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绿化委员会《关于核定云南省义务植树以钱代劳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省现行绿化费执行(即全民义务植树以钱代劳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1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苗木费用有较大提高,义务植树绿化费用成本上升较快。为促进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精神和《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关于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年满18岁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缴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年满18岁的公民,按每棵树2.5元收取绿化费。
  二、根据国家全民义务植树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规定,上述绿化费收费范围仅限于城镇居民,不得向农民、军队、学生(含大学生)收取。企业下岗职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减免的,经核实并按程序报批后,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减免。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绿化造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云价非发[1990]150号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153号文件规定的绿化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OO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