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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的真实原因(二)
作者:乔军翔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3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被告刘X的委托,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刘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在原告作了全面谋划、精心准备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多年忍受巨大身心、精神摧残,对尘世已万念俱灰,多次欲轻生且身处弱势地位的刘X,已感到坐拥“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法定代表人地位的原告赵X,目前事业如日中天,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广博的人脉资源,欲求事成,在X县可谓如入无人之境,被告根本无法与其抗衡,基于此,被告舍近求远,前往宝鸡委托我为其代理人,期望能不受干扰,力排众议,公正办案,能使她在风烛残年尚能苟活人世,以陪伴患精神病的原告之母及儿孙走完人生淡漠旅途。听完被告泣不成声的哭诉,代理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X县实地勘察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听取了原被告当年班主任老师及知情相邻的叙述、评判,特别是在原被告家中探望了多年患精神病、被原告遗弃在家中、一直由被告精心照料的原告生母,庭审中听取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对本案已经透彻掌握、了解。现根据事实和《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原告离婚的真实原因、原告的过错、原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次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有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等诸多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首先从程序上讲,被告接到的诉状,既没有原告签名、盖印,也没有具体的诉讼日期,只是两张打印纸张,不能说明原告已向法院起诉,不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裁定驳回原告之诉。庭审中,审判长提问签名及起诉日期,原告及代理人无法回答,虽然当庭进行了补签,代理人认为不妥,缺失严格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二、关于原告诉讼离婚的真实原因、原告的过错责任、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讼及当庭陈述中离婚原因主要有三点: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基础;⑵、被告自私野蛮,对原告无故辱骂、厮打,并致原告逃往他家养伤,住院治疗;⑶、2008年7月,老乡王X乘坐原告汽车被告发现后,当众辱骂厮打王X,并陷害与王X有不正当关系。庭审中,原告未提及这三项离婚理由的任何证据,实质是,原被告同村居住,从小一起长大,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初中时同桌相座,由于情趣一致,爱好相投,原被告就背着双方父母及老师同学开始早恋,并私定终身,花前月下,海誓山盟,相伴终生,永不背叛。被告父亲知情后坚决不同意,被告当时情系原告,不改初恋,被告父亲无奈默认。1990年,原告委托同村村民李X、陈X来被告家正式提亲,被告父亲得知原告母亲多年患精神病及家庭贫困,又不同意,被告以泪洗面,以死相逼,被告父亲才答应这门亲事。当时原告与被告约会时,经常相拥相依,热泪盈眶,感恩之情溢于言表。1989年2月结婚时婚礼在本村最为简单,就连不值百元的木板床也是借用本村村民马X的,后木板床被要走,原告盘了一个土炕与被告艰难度日。原告当时家境贫困,且有多年患病的母亲,但被告从未嫌弃,原被告相互深爱,不改初衷,原告早出晚归,打工挣钱,被告操持教务,照顾母亲,更对原告嘘寒问暖,关怀备至,农家小院,经常欢声笑语。婚后,被告父亲给原告购买了一辆四轮拖拉机,原告开始跑运输,生活稍有好转,原被告也有了一些积蓄,后在被告父亲资助下买了一辆川路农用汽车继续跑运输,积蓄逐年丰厚,最后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原被告又买了一辆康明斯大卡车跑长途运输,被告在家中门面房营销油粮,那时虽然辛苦,但原被告能同甘共苦,相敬如宾,如影随形。在有了经商经验和一定的原始积累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日出资300万元注册成立了《X县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后又经两次变更增资,于2011年6月23日增资为1000万元。2008年4月24日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500万元设立了《春海成业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期限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于2008年购买了庆和影院,庆和加工厂,并投资经营庆和“胜利农家乐”,庆和“胜利养猪场”,在X县水利局购买家属楼一套。原告经济实力增强,知名度提高后,对被告逐渐冷淡。并于2008年与第三者王X同居,庭审中被告出示了大量、确实、充分的原告与王X的书信、日记、照片,给王X的购车发票及给王X孩子交学费的发票等,足以认定原告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被告无任何过错,因此,原告离婚原因无事实依据,在离婚诉讼中,导致离婚属原告过错,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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