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民告官一波三折、艰难险阻!(一)
作者:乔军翔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0日
    超期扣押事故车辆的诉讼时效认定
副题:交警扣押事故车辆,应出具行政扣押决定书,并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若未告知,诉讼时效为2年。
       201149日,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司机王某驾车在外省某市出差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某县交警勘查现场后,扣押了王某的车辆、行驶证、驾照,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但未出具行政扣押决定书,亦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2011418日,某县交警大队向王某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某县交警大队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差距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要求发回扣押物品,某县交警大队拒不发回。
       20126月,我接受委托,代理原告王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发回扣押的原告物品;二:赔偿扣押原告车辆损失90500元;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3个月诉讼时效,遂裁定驳回原告诉讼。
    原告王某不服,委托我作为二审代理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顾问单位对我的成功代理非常满意!
 

律师资料

乔军翔律师
电话:1399175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