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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同意离婚的代理意见
作者:乔军翔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0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靳文阔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详细阅读了诉状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刚才经过出证、质证,现将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离婚,儿子抚养及抚养费负担,是否有共同财产等相关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离婚问题。
被告与原告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属同一单位,因此对各自的成长经历、业务特长、家庭状况非常清楚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了解日深,相处融洽,工作中相互支持,生活中互相照顾,真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因此,婚姻基础很好。2010120日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此后举行了宏大的婚礼仪式,原、被告共沐爱河、携手蜜月、感情深厚。由于原告父亲退休,母亲常年患病,节假日被告常陪原告探望其父母,嘘寒问暖,悉心照顾,左邻右舍交口称誉。原告也对被告父母极尽人媳之道,端茶递饭,天伦之乐充溢。原、被告恩爱无比,只叹星转斗移,时光流逝,续百年之好尚不足原、被告心愿。
唯有原告笃信佛教,工作之余,常焚香礼拜,念念有词,日常食用行素避荤,这就与被告饮食发生差异,特别是被告工作特殊,经常加班,不能按时回家,这样引起原告无端猜疑,认为被告对她不忠,被告明白原告出于爱夫心切,即耐心解释,但原告固执已见,称是礼佛显灵,给她指点,竟深信不疑。为此,原、被告确实发生过争吵,但绝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甚至殴打,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以为原告只是出于情绪波折,一时撒娇冲动而已,肯定会回归被告身边,在此期间被告亦作了大量解释、和好工作,谁料原告又第二次起诉,本次庭审前,被告不言放弃,继续给原告电话,上门寻找,但原告拒绝接听电话及与被告见面谈话。至于原告诉状所称:“改过自新的机会,挽救家庭,悔改表现”是对涉嫌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名词,也属信口开河,言之无据。因被告至今还深爱着原告,对此概不计较。
至此,由于原告离婚意念已决,鉴于被告对原告的深厚感情,虽离婚令被告肝肠寸断,心碎欲裂,万念俱灰,但被告不忍看到原告为此增加烦恼,影响工作,故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关于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被告婚生儿子刘某生于2010108日,至今已两年六月半,已超过哺乳期。从孩子出生满月至今,被告父母从河北老家舍弃家室农田来到被告住处,管护孙子,日夜不离左右,视为掌上明珠,如今儿子健康成长,寸步不离爷爷、奶奶,有时被告回家若想带出半小时,若无父母陪同,儿子定会大哭大闹。2、原、被告均未作绝育手术。3、原告母亲长年患病,根本无能力管护外孙,且从未带过。因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从原、被告双方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儿子成长,婚生子靳承泽应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随时探望,原告可尽其所能支付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原、被告是否有共同财产。
被告曾于200839日与宝鸡市旧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宝鸡市宝福路178号院1号楼2单元3楼西户。该房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每平方米为1880元,总计价款201160元,签订合同时被告交付首付款101160元,按揭贷款100000元,同时还附带购买该单元17号地下室一间,面积25.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1160元,地下室款20400元,200963日被告一次性支付下欠房款100000元,2009311日被告交付了该房多出面积0.82平方米的补差价款1541.6元,契税3040.52元,地下室多出面积5.47平方米补差价款4376元,2009625日交付暖气入网费及装修押金3842元。至此,被告已交清了该房及所附地下室的一切费用。
该房产权证登记于2010920日,所有权人为被告,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该房产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20101022日,原告父亲李进前所在村民小组集资建房,原告父亲因无经济能力,让原、被告出资,然后该房归原被告所有、使用,当天,被告向该村民小组交购房款100000元,20116月被告二次交房款50000元。其中第一次交房款时,被告向其父亲借款8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父亲所在村民小组的购房款150000元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债权,借被告父亲85000元应认业为原、被告共同债务,各半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五、关于彩礼及陪嫁物。
被告婚前支付原告彩礼10000元,原告购买空调、冰箱等陪嫁物的票据被告尚收执保存,对此,恳望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三)项规定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被告代理律师:
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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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军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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