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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民事诉状
作者:乔军翔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0日
民事诉状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2日,村民。 被告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因不服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渭劳人仲案字(2018)16号裁决书,现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93000元(从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10日);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46500元。 2012年原告在被告下属的汉中路项目部继续任安全技术管理员。2013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的工资,自2016年4月起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直至2018年3月10日,共计拖欠了23个月零10天,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均遭到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10日的工资,应当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 综上,被告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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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军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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