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认为:本诉原告在起诉状及当庭陈述中歪曲事实、虚假诉讼、自导自演了一出索赔巨额款项的滑稽闹剧。同意本诉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驳回本诉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一、就本诉而言: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洗沙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本项目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合作期限......只要甲方各项手续正常,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本合作项目就正常运行,合作协议就一直有效”。
该协议第二条第3项分红时间:“从乙方正式投产开始计算”;第4项约定:“若乙方不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或者不按时兑现盈利分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勒令乙方停产,并且不负任何相关责任”。
该协议签订生效后,本诉原告理应当月就开始生产,并当月给本诉被告提供财务报表并按约定的10%兑现盈利分红,但本诉原告在合作期间虽进行了短期生产,但当月未给本诉被告报送账表并进行盈利分红,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因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合作经营的场地是于2019年8月21日本诉被告租赁的某县硫酸厂(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企业),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年租赁费为5万元。签订合作协议时,本诉被告明确告知了本诉原告上述情况,并让本诉原告阅读了《万吨硫酸场地租赁合同》,同时明确告知:本诉原告若在场地租赁期限届满,愿意继续合作,可在届满前一月内通知本诉被告,本诉被告可商请场地出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本诉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原告在质问被告后才得知被告给原告提供的场地租赁期限只有一年”,显与事实不符。依照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甲方各项手续正常......”,因此,本诉被告租赁期限仅为一年,一年期满,租赁手续当然属于协议约定的手续不正常状况,协议终止的条件成就。
正待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催要一年合作期内场地租赁费时,本诉原告却称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场地租赁给了第三者,并从2020年11月7日及以后多次开车封堵本诉被告公司大门,致本诉被告至今无法开工生产。
从2020年11月30日开始,本诉原告打印《公告》,给某派出所投送,给本诉被告公司各处张贴,以某公司的名义称:“我公司于2020年10月份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公司位于某县某镇的万吨硫酸厂院内场地租赁协议......”。
经反诉被告查阅工商档案才知:本诉原告为某工贸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控股股东、主要投资人,该公司股东杨某为其堂兄,名义法人刘某某为其妻兄,实质是本诉原告背着本诉被告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却自导自演反诬陷本诉被告违约,不但封堵本诉被告公司大门,还向贵院以欺诈手段提出巨额赔偿。本诉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致本诉被告至今无法恢复正常生产。
其次,《合作协议》在第一条约定:“项目用电为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新增一套630千瓦的变压器,供双方共同使用......新增变压器所有费用由乙方先行出资垫付”。时至今日,本诉原告未购置新增变压器,其行为严重违约,合作一年内,本诉被告未分得一文红利,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二、本诉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立案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叫案件受理费,不叫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以职权按照双方当事人胜败诉比例确定承担。
三、就反诉而言:由于反诉被告自导自演,采用欺诈手段进行虚假诉讼,望判决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代理律师: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