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王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审代理词
作者:李世泽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李世泽 律师 18931891673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本律师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违反医疗常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首先,被上诉人医生未签发遗嘱单指令上诉人做彩超检查项目,仅口头告知,违反医疗规范.上诉人术后第二天感觉右侧小腿疼痛,主治医生在已经预见到血栓形成可能的情况下,只是口头告知上诉人做彩超,但并未告知做下肢静脉彩超的理由以及血栓形成后的危险后果,在上诉人表示质疑的情况下,医生未做进一步的解释,上诉人在医生的误导下,导致迟延检查结果的发生。而且被上诉人医生采用所谓“口头遗嘱”的方式让患者做彩超,违反了在无特殊抢救情况和手术中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的医疗规程,也未有护士执行该口头遗嘱,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迟延检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诉人对此无过错。
其次,被上诉人采取血栓预防措施不当。上诉人血糖高、年龄大、身体偏重,被上诉人对病人个体情况考虑欠妥,多次使用葡萄糖和具有葡萄糖成分的抗凝药物(低分子右旋糖酐),增加了上诉人血栓形成的可能。而没有使用复方丹参或口服肠溶阿司匹林、潘生丁等药物进行代替。
静脉内膜损伤也是血栓形成的重要原因,被上诉人没有给与上诉人进行康宁、扩血管、活血化瘀药物治疗。对于预防血栓的有效药物低分子肝素本应在手术后就应给上述人使用,但被上诉人并未考虑到,在上诉人被确诊血栓形成后才使用该药物,没有起到预防作用,增大了治疗的难度。
再者,被上诉人采取血栓治疗措施不当。
在上诉人被确诊血栓后,上诉人仍使用含葡萄糖成分的抗凝药物,也未采取降糖措施,导致血糖升高,不利于溶栓,事实上血栓并未缓解。
被上诉人作为妇产科医院在不具备血管外科专业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溶栓医疗措施,上诉人数次要求转院治疗都被拒绝,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血栓尚未治愈的情况下,为上诉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告知上诉人口服阿司匹林,在家静养便可治愈,上诉人遵该医嘱,腿部依然疼痛,导致血栓后遗症的形成和加剧,最终转至和平医院进行治疗。
二、上诉人对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无过错.
彩超项目检查属于医嘱的范围,被上诉人医生没有给上诉人签发做彩超的医嘱,即没有签发医嘱单,口头告知仅是给上诉人提的建议,也未说明做彩超的必要性和后果,也不符合口头医嘱的形式,上诉人没有做彩超的医嘱依据,其并无过错.
上诉人作为患者没有预见术后可能形成血栓并发症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告知、医嘱义务,如果认定上诉人有过错,是以患者具备专业医疗知识,有义务预见到腹部手术可能会形成下肢血栓以及血栓形成后的危险后果这样的专业知识为前提的,违反证据规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分析意见三”中称“患者出现下肢疼痛症状且已考虑又下肢静脉血栓可能后未充分告知严重性是医方缺陷”该意见避重就轻,对本应该通过医嘱形式让病人检查的项目,仅口头告知是严重违反医疗规程的行为,构成医疗上的过错。该鉴定书仅认为是未充分告知严重性构成医方的缺陷有违客观事实。
其次,该鉴定书“分析意见四”称“患者术后出现的深静脉血栓系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该意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术后血栓有一定的发病率,但并非是难以避免的,既然难以避免,被上诉人为何又不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呢?
最后,该鉴定书“分析意见四”称“该并发症发生后经治疗痊愈”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并发症并未治愈,并有相关的医疗诊断书等证据可以证明。
因此,该鉴定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违背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减轻上诉人赔偿责任的依据。
四、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后续治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被上诉人的医疗过错,上诉人的病情尚未治愈,仍处于下肢静脉血栓后遗症和下肢静脉瓣功能不全病痛的折磨中,静脉血栓形成需反复治疗,而且是医学上较难治愈的疾病,上诉人已陷入疾病的痛苦折磨和对病情不可知的恐惧中,身心遭受严重打击,而且也将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李世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