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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二审上诉人撤诉
作者:黄传兵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民终375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6993-3
法定代表人: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娜,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同心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8286957D
法定代表人:张仁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代海,男,19704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祖宝,男,1974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诗学,男,19686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畔雄,男,19632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家炳,男,19694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斌,男,197412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水洞村10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5522-1
负责人:周代海,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红太阳矿业集团漂水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土平锦村,组织机构代码30972151-9
法定代表人:陈辉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兵,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添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祖学,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12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晓锐
审 判 员  黄 成
代理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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